法院认为,德质曹某与朱某有感情纠纷,德质在保安公司门口发生冲突,已经影响到保安公司从事的特殊押运工作的安全性,并严重违反了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,保安公司解除与曹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。
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疑伊遗憾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疑伊遗憾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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